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8届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方案编制依据
各学院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规定,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就业方案编制对象
1.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2.参加全国研究生学历教育入学考试并经省招办审签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含港澳台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三、就业方案编制办法
1.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1)毕业生与省直、中央在鄂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其就业方案直接列往用人单位。
(2)毕业生与市州县所属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其就业方案列往用人单位所在市州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注明具体单位名称。
(3)毕业生与非公有制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或以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方式就业,若有接收其户档关系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为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其就业方案列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注明具体单位名称;若无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其户档,其就业方案列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注明具体单位名称。
(4)毕业生参加各类基层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其就业方案列往接收其户档关系的单位或部门。
(5)毕业生应征入伍,其就业方案列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注明“应征义务兵”。
(6)毕业生落实外省就业单位,其就业方案依据外省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文件要求编制。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其就业方案原则上列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列往接收其户档关系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户档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按“待分”编制就业方案。户档留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学校统一或个人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3.特殊类别毕业生
(1)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其就业方案列往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地区。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按照入学前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其就业方案列往定向单位或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各学院不得变更上述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如有特殊情况,个别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就业方案编制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就业方案编制和报送工作。毕业生就业方案是办理毕业生派遣及户档迁转手续、就业状况统计的重要依据,就业方案数据要真实、准确、规范,不得错报、虚报、少报或不报。
2.做好与学籍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衔接。纳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名单必须与毕业生学历注册信息一致,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列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
3.加强毕业生就业状况的核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四不准”规定,采取校、院、班三级核查及跟踪调查等有效措施,认真核实每一位毕业生就业状况。7月1日和9月1日是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的两个重要时间节点,这两个时间节点的就业状况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学校就业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本次报送的就业方案将作为各校截至7月1日的就业状况统计依据,8月中下旬全省统一核查后的就业方案作为截至9月1日的就业状况统计依据。今年将继续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全面核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就业方案通过办公信息系统实行网上报审,报审工作从6月1日开始,6月7日24:00学院报审结束。
2.6月8日-6月9日为学校就业方案审核时间,在此期间系统不关闭,停止数据录入,只接受数修改。
3.6月10日-13日为省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方案进行审核时间,在此期间系统关闭,各学院停止数据录入。
4.就业方案报审期间不办理2018届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手续(往届毕业生除外)。6月25日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统一到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9月1日后开始接待和办理2018届毕业生个人相关事务。
联系人:张国 电话:0716-8060456
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