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级硕士研究生:
“思泉奖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我校优秀校友任泽明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和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攻读硕士研究生,鼓励受助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学习、自立自强,回馈社会。为了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思泉奖助学基金”评审工作,根据《长江大学“思泉奖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2023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且考生生源来自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的本校全日制应届本科考生,考研成绩特别优异。
二、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本年度,我校“基金”评选将采取培养单位评选推荐,学校审核的方式进行。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培养单位名额数时,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根据《长江大学“思泉奖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每人资助2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三)承诺受到资助后努力学习,参加公益活动;
(四)承诺参加工作后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向“思泉奖助学基金”捐款,捐赠不低于受助额度的资金,将爱心传递下去。
在校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者;
(2)违反《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中关于学业及学术道德的规定,出现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者;
(3)申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者。
四、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评审委员会由校友会、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及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基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活动、受理学生申诉。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基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基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基金”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组织初评、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审程序
“基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长江大学“思泉奖助学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正反打印,加盖公章)。
(2)参加重大社会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2.培养单位初审
各培养单位组织“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材料的真实性、深入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协商拟定资助学生名单,并全院范围内公示拟受资助学生名单3天;各培养单位资助指标将根据报考数、录取数,以及专业分布等情况进行分配,无异议后,按时将相关资料汇总(附件1-2)并上报研究生院。
3.学校审定
“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4.申诉处理(公示期内)
对学校研究生“基金”评定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被公示人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裁决。公示期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受助学生名单至学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备案,统一发放资助金。
六、时间安排
时间 |
事项 |
工作内容 |
负责部门 |
11月14-15日 |
评审准备 |
研究生院下达评审工作通知 培养单位成立评审委员会 培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
研究生院 各培养单位 |
11月16-17日 |
个人申请 |
宣传发动 学生申报 |
各培养单位 |
11月18-24日 |
培养单位初评 |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材料 确定推荐名单 初评结果公示3天 处理学生申诉 报送初评结果以及相关材料 |
各培养单位 |
11月25-30日 |
学校评审 |
学校评审委员会复审 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最终评结果公示3个天 接受并裁决学生申诉意见 |
校评审委员会 研究生院 |
七、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按照相关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基金”的申报、评审、发放等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2.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评审工作,要严格评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评选质量。一是要坚持综合评审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学生考研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方面的因素,不得顾此失彼;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3.各培养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正确引导学生进一步明确奖助导向,充分发挥“基金”的激励作用;要积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4.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提交的参评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核。通过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基金”的学生,查实后,评审委员会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同时学校将按《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各培养单位务必于2023年11月25日前向“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表格(附件1-2),荆州校区交至东校区行政楼213,武汉校区发扫描件至刘老师。
6.本《通知》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长江大学“思泉奖助学基金”申请表》
2.《2023年“思泉奖助学基金”汇总表》
长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